在長期經營出版社與電影公司的過程中,我構思出希望將來有一天能夠利用著作權,使之成為復興(站在產業著作權立場的)業界最強的武器。

「內容產業」的轉變太過激烈,然而每年還是能夠提高到一定的業績─這種話不應該由我來說,不過一般人往往太過美化這一行。「內容產業」的製作現場乍看之下光鮮亮麗,每年招募新進員工時,總有許多學生爭相而來。然而第一線工作事實上很無趣,編輯與製作人(執行製作)拚命製造新作者、新作品,累積一部部的作品,一眨眼一年就過去了。經營的好壞結果頂多就是這樣。即使進入數位時代,即使IT技術再日新月異,這些地方仍舊不會改變。而創作的夥伴,也就是著作權人,會被授予著作權。

現行的著作權法於1970年公佈以來,成了「內容業界」的靠山,也成了IT產業生態系統的基礎。

「內容產業」包括電影、電視廣播、電玩遊戲影像、音樂、出版等領域,相當龐雜。不過似乎沒有太多人知道,不同的「內容」間也有權利的差異;電影製作公司擁有強大的法人著作權,電視公司擁有許可權,這些權利奠基於相當於著作權的「著作鄰接權」上。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(JASRAC)則是猶如音樂著作權的源頭。至於出版權,雖然可以分割成諸多條文,不過老實說出版社幾乎沒有被授予任何權利。

在著作權法上,業者擁有的著作權強度由大到小依序是:電影、電玩遊戲、廣播電視、音樂、出版。權利最大的是電影界,最小的是出版界,這兩者可說是天壤之別。同時跨足這兩個業界的我都這麼說了,肯定不會錯。電影界可說是出版界仰頭欣羨的對象。

著作權法成為「內容業界」商業模式的主幹,在法律上來說或許是找麻煩。但是只要著作權法能夠修正的話,整個業界都會因此受惠。

話說回來,著作權法最近遭到雲端供應商、社群網站出現所帶來的創新企業與全球化布局風暴襲擊。處於這些企業封閉又固執的生態系統當中,著作權人可能會被輕易擺佈,或面臨盜版橫行等情況。以結果來說,著作權法的功能正在逐漸消失,處於危急存亡之秋。

包含使用的人(懂得善用的企業人)與接受的人(使用者)的所有民眾都必須承認著作權法的存在,才能透過尊重,讓法律發揮作用。即使藐視著作權的雲端供應商勢力抬頭,國外也會出現重視著作權法的趨勢。因此我們必須不斷自問:「什麼才是符合時代需求的著作權法?」